“魔芋爽”是商標嗎?
眾所周知,“魔芋爽”是辣條企業衛龍公司的一款零食,衛龍公司申請注冊“魔芋爽”商標,卻被國家知識產權局駁回,衛龍公司對此不服,起訴國家知識產權局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撤銷被訴決定,并判令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決定。
據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發布顯示,衛龍公司的訴訟請求已被判決駁回。據了解,目前該案原告衛龍公司已提起上訴。

回顧來看“魔芋爽”商標首次在29、30類的注冊時間為:2014年4月3日和2014年4月21日,注冊人為:漯河市平平食品有限責任公司(漯河市衛龍商貿有限公司100%持股)這兩個商標當時便被駁回,申請人做了駁回復審,失敗后提出訴訟,但依然失敗。后于2019年以漯河市衛龍商貿有限公司名義申請注冊同類同名魔芋爽商標均被駁回,且理由均為: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在咖啡,茶飲料,糖,糖果,蜂蜜,面包,糕點,蛋糕,谷粉制食品,以谷物為主的零食小吃,谷類制品,面粉制品,方便面,食用面筋,魔芋粉,凍酸奶(冰凍甜點),醬油,酵母,食用芳香劑,家用嫩肉劑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的原料等特點,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質量或特點與“魔芋”產生聯系從而導致誤認。原告認為“爽”是該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但是“魔芋爽”在整體上仍構成僅直接表示。但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對于商標經過使用獲得顯著性的主張,需綜合考慮相關公眾的認知情況,商標使用的時間、地域、規模、方式等,商標的廣告、宣傳等知名度情況,其他市場主體的使用情況等。本案中,“魔芋爽”使用在衛龍公司的一款零食上,該商標在使用中,通常與“衛龍”系列商標共同組合使用,相關公眾易將衛龍作為其“組合商標”顯著識別部分,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魔芋爽”經使用已經獲得顯著性。于是2023年5月11日漯河市衛龍商貿有限公司晚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遞交了新的商標申請“魔芋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