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則案例吸引了小編的注意力,第26572529號“億夫”商標(以下簡稱復審商標)此前被發起撤三。經商標局審理查明后,認為復審商標在指定三年期間,于1903群組“石膏”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該注冊商標,在其他注冊群組“非金屬建筑材料;木材”等核定商品上并無使用,裁定該商標在除石膏以外群組上的注冊予以撤銷。
而后申請人不服提交復審,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銷售合同及發票、產品圖片等證據。
經復審查明,商標局認為本案申請人提交的使用證據與復審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不同,并且部分證據未顯示形成時間,所以不能證明復審商標在上述被撤銷的群組核定商品上進行了有效的商業使用,最終維持原判,裁定復審商標部分予以撤銷。
首先,使用證據必須滿足公開、真實、合法的要求。
公開是指商標在公開的商業領域中使用,實現了區分商品服務來源的基本功能;真實即為排除象征性使用,只有廣告宣傳宣告商標權是不能證明商標使用的;合法是指商標的使用需要符合《商標法》,一般情況下違反《商標法》的規定,將會直接導致使用證據無效,例如自行將注冊商標的文字、圖形、數字等要素進行較大變化,導致商標的主要部分或顯著特征變化。
其次,需要關注提交的證據的使用時間。
使用時間是撤銷申請提出之日起倒推三年,比如撤銷申請在2023年1月1日提起,就需要證明2020年1月1日到2022年12月31日使用過注冊商標。
再次,商標注冊人實際使用的商品必須與核定使用的商品一致。
《商標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商標注冊人在核定使用商品之外的類似商品上使用其注冊商標的,不能視為對其注冊商標的使用。在上述案例中,申請人正是因為提供的使用證據與核定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不同,導致證據無效。
最后,在實際收集使用證據的環節中,商標申請主體可以從商標的指定商品和指定服務兩方面入手。
一、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具體表現形式:
(1)采取直接貼附、刻印等方式將商標附著在商品、商品包裝、標簽等上面,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標牌、產品說明書、介紹手冊等上面;
(2)商標使用在與商品銷售有聯系的交易文書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銷售合同、發票、票據、收據等上面;
(3)商標使用在廣播、電視等媒體上,或者在公開發行的出版物中發布,以及以使用商標的商品進行的廣告宣傳。在新媒體環境之下,微信公眾號等媒體的宣傳也在使用證據之列;
(4)商標使用在展覽會、博覽會等公開場所上,包括在展覽會、博覽會上提供的使用該商標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證明使用資料。
二、商標使用在指定服務上的具體表現形式有:
(1)商標直接使用于服務場所,包括使用于服務的介紹手冊、服務場所招牌、工作人員服飾、菜單、價目表、辦公文具、信箋以及其他與指定服務相關的用品上;
(2)商標使用在和服務有聯系的文件資料上,如發票、匯款單據、提供服務協議、維修維護證明等;
(3)商標使用在廣播、電視等媒體上,或者在公開發行的出版物中發布,以及以廣告牌或者其他廣告方式為商標或者使用商標的服務進行的廣告宣傳;
(4)商標在展覽會、博覽會上使用,包括在展覽會、博覽會上提供的使用該商標的印刷品及其他資料。
“撤三”制度的立法本意是清除長期未實際投入商業使用而空占商標資源的注冊商標,促使商標真實的投入商業使用,發揮商標的應有功能與作用。隨著商標資源的緊張,成功注冊的商標面臨撤三的風險也在逐步上升。商標權人在商標注冊成功后要積極將商標投入市場使用,并且在日常經營活動中要未雨綢繆,正確使用商標并留存好相應證據,以免商標因連續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