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品牌競爭中部分企業常常會
玩弄一些小伎倆
“搭便車”“傍名牌”
如果將與他人注冊商標
相近的文字作為企業字號
會構成侵權嗎?
近日,西安市灞橋區人民法院
依法審理了一起侵害商標專用權糾紛案

福建鴻星爾克體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星爾克公司)成立于2000 年6月8日,經營范圍包括生產、批發、零售運動服裝和各式運動鞋等,是一家大型服飾企業,其注冊的“鴻星爾克”系列商標經過長期使用和大量推廣,具有極高知名度。
2020年12月14日,鴻星爾克公司委托代理人登錄某寶網,瀏覽網頁時發現一家名為“鴻紅星爾克”的網店銷售“鴻星爾克”系列產品。后經調查發現,“鴻紅星爾克”在商品標題、商品展示圖、商品詳情頁大量使用“
”、“鴻星爾克”商標。2022年4月4日,鴻星爾克公司委托代理人在某寶 “鴻紅星爾克”店鋪購買鴻星爾克椰子鞋,價格328元,當時已售95件。
鴻星爾克公司認為,“鴻紅星爾克”店鋪所售侵權商品與其經營并經許可享有商標專用權的“鴻星爾克”品牌產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架道、消費群體等方面高度重合,與己方經營的商品構成相同商品,導致相關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侵害其依法享有的商標專用權。“鴻紅星爾克”店鋪大量使用“鴻星爾克”標識宣傳、銷售侵權商品,具有搭便車的主觀故意。遂以侵害商標專用權為由,向西安市灞橋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50000元并承擔訴訟費。

其間,鴻星爾克公司向某公證處申請保全公證,并對取證過程進行了保全,后公證處出具了公證書,對證據文件及相關電子數據進行了保全。
案件受理后,西安市灞橋區法院依法確認了商標的權利狀態,經審理認為,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商標權,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原告系 “鴻星爾克”商標注冊人,依法享有商標權利,被告未經原告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原告注冊的“鴻星爾克”名稱,足以使消費者產生誤解,侵害了原告商標的專屬使用權。
綜合考慮涉案商標的知名度、被告侵權行為、主觀過錯、被告銷量以及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含合理費用)20000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判決作出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
法官說法
商標凝結著企業的信譽,承載著商品或服務的品質,是重要的無形資產。這種“商標攀附”行為不僅嚴重損害品牌企業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而且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在企業名稱中使用已經具有相應的市場知名度和美譽度的注冊商標,且經營范圍也屬于同行業或者直接關聯行業,明顯具有“搭便車”“傍名牌”的主觀故意。
這里特別提醒,廣大市場經營主體必須增強知識產權權利意識,誠實守信,合法經營。作為經營者、生產者,請積極進行商標注冊,為創新成果穿上知識產權保護的“外衣”,作為產品銷售者、服務加盟商,應當盡到合理注意義務,選擇正規渠道合作,正當參與競爭。同時提醒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應當選擇到品牌方授權的商家購買。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
(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八條
將他人注冊商標、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